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据悉,相关细则将于5月底前出台并开始实施,并持续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政策,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公务、公安司法、公交、环卫绿化等公共服务部门更新或新增车辆的50%必须采购新能源汽车。
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有关政策;免收新能源汽车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新能源汽车免费在指定的公共充电设施场所充电。
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核定线路通行。
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租赁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积极引导在固定区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新城区新增出租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城市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20%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桩,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目前,我市个人拥有的新能源乘用车几乎没有,今年,将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数量1000台。(长江日报 记者 蔡木子)
(作者: 编辑:詹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