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记者叶纯 通讯员黄晋)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房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房屋主管部门。
公共建筑是指开展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建筑等。为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办法提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采取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办法还明确,定期检查主要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途、违规装饰装修、违法建设等;周边环境情况,如房屋周边是否存在隧道、基坑等工程建设;房屋安全情况,如主要承重结构的受损情况、房屋安全鉴定、隐患治理、危房巡查监控及白蚁防治等。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报告,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作者: 编辑:丁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