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8月25日电 见习记者刘志月 实习生曾雅青 记者今日获悉,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实施办法》涉及的社会救助范围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
针对流浪、乞讨等生活困难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为明确临时救助的申请资格,《实施办法》规定,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将获得不同程度的救助。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可获得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获得住房修建补助。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这种方式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
(作者: 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