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冯梓晔)“对于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商家,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在对接上位法《旅游法》的同时,加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和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记者看到,《条例》用第三章整章的篇幅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进行规定,并明确提出: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而《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加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游客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同时,对于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如对于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