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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出台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9-27 06:43:08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9月中旬,湖北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决定》要求:

  进一步明确和坚定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准确把握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和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不断健全人大工作机制,使地方人大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更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加强和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高度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方式。要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善于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健全党委研究人大工作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重要活动,重视人大建设,抓好人大工作。要坚持把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纳入党委决策及其落实体系,善于使党委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坚持把人大选举任免工作和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委干部管理工作体系,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坚持把人大工作改革创新纳入党委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人大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人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创新。要坚持把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级人大联动协作、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大宣传格局。要坚持把人大与“一府两院”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纳入党委“协调各方”的重要方面,保障地方国家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开展重要活动以及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必须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人大机关的各项建设。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要把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治建设理论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研究列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列入党委、国家机关研究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的重要研究内容,研究新情况,回答新课题,不断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生机和活力。努力办好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支持市(州)成立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的新闻宣传列入党委宣传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组织策划,创新方式方法,做到中央媒体和各地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人大自身媒体和信息平台各展其长、良性互动,形成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进一步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有立法权的市(州)、自治县的党委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在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及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坚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战略引领性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对有立法权的市(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省、市(州)立法工作。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监督在地方治理、监督体系和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履职。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大局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要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要监督和支持“两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衔接机制,大力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改进人大信访工作,重视开展网上信访。要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批准、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向“一府两院”和党委组织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一府两院”要强化权力来源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和研究处理情况,积极改进工作。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适时将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由“一府两院”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规或办法,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重大事项选题机制,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一府两院”要在年初报送议题建议,按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调整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有关任免人选,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落实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严肃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完善征求意见和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推荐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和研究处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其民主权利,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要健全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主任会议审议、拟任职发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等制度,增强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好法定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法定形式。各级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党委、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对会议的组织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会风建设,严格请假、通报和考核制度。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执行人大职务优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负责人应按规定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听、会议直播等制度,加强人大会议场所和电子表决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公开化程度。

  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党委要依法行使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把好人大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坚持人大代表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整体水平。优化代表构成比例,切实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适当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妇女、党外人士代表占适当比例。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提出代表连任的建议人选。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每名代表任期内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探索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对不履职、不称职的代表劝其辞职或依法予以罢免。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按照人大职务优先原则,自觉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代表履职考核,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每名代表每届任期内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不少于5次,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不少于5件。合理调整和确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并及时足额到位。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所在单位要依法支持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活动,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对妨碍、阻挠代表履职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增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强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职责。承办单位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对建议中提出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及时答复;对于确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详细说明原因。要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完善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责任制和建议办理情况年度目标考核制,建立健全重点建议领办督办、代表参加督办、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的机制,建立对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实行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的机制,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积极推行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制度,探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走访人大代表的制度,依法开展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各级人大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建立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动代表联络机构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推动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代表之家、参加主题活动、在群众中相对固定联系人等多种途径,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制度,组织代表走访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推进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经常化。

  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学习培训,完善集体学习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为、有位、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成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成为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大代表机关。

  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体制,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推荐干部,按有关规定安排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州)、自治县党委要支持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设置立法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法规审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联络、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机构建设。健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提升集体参谋和服务保障水平。探索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建立人大代表工作联络机构。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新型智库的作用。

  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依法配齐配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充实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增加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要逐步达到60%以上,换届时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组成人员能够连任,新提名人选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应有年龄较轻、能够连任两届的干部。注重选配熟悉人大工作的同志担任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可由原任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大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专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原则上从人大机关产生。高度重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律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的制度。

  加强县乡人大建设。依法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人大依法设置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健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根据授权开展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乡人大法定会议、重大活动、人大代表活动和培训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范乡镇人大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适当延长。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明确1-2名人员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可以组织开展听取审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联系代表等工作。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两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该决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党委督查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督查,确保该决定的落实。

  (通讯员 肖小平 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