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廖志慧、通讯员陈颖、实习生郭瑞阳)省国资委近日印发《出资企业改制实施办法》,明确坚持正确方向、因企制宜、规范操作、维护职工利益进行国企改制。
该办法明确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包括其重要全资、重要控股子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办法提出,省出资企业改制,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履行改制立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订改制方案、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稳定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审核、批复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方案等10个工作环节。
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省国资委介绍,对省出资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省国资委和省出资企业将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省出资企业的中介活动。
(作者: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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