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呼和浩特纪检监察网消息,呼和浩特市纪委今日发布了关于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其中,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临时工作人员薛鹏慧公车私用且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2015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鹏慧有期徒刑13年。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消息称,4月24日晚8时30分许,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临时聘用人员薛鹏慧执行完任务回到单位后,没有按照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向单位交车,也未跟相关部门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以洗车为名擅自驾驶公车离开单位。
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薛鹏慧在非工作时间内与行人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受伤。之后,薛某某将于某带离现场至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附近人行道旁,将于某遗弃在该处后驾车逃逸。后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向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玉泉区大队于4月26日决定对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日,其被刑事拘留。4月30日,玉泉区交管大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将该案移交玉泉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
呼和浩特市纪委今天通报称,2015年4月30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对薛鹏慧予以辞退,2015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鹏慧有期徒刑13年。
同时市检察院对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给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张文斌记大过处分;给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张永革记过处分,并免去其法警队队长职务;对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云志宏,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云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作者: 编辑: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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