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郭习松 通讯员卫掌帅)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研究修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昨日,又正式公布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代储企业。
《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11条基本条件,强调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近两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方可申请。资格有效期为5年,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请代储资格;取得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需重新申请。申请企业的仓容要求不变,仍是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根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企业,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层层上报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正式受理前10个工作日开展网上预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法》及《实施细则》均从9月29日开始执行,此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作者: 编辑:余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