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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武汉市内车损事故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违者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4-08-29 18:19:57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童湛 通讯员 张鹏 施峰)从9月1日起,武汉市内发生的车辆可以移动的财产损失事故,不论是否存在争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都强制要求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据了解,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9月1日即将实施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等候处理。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进行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新规明确了车损事故后必须立即撤离现场,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进行处理。这将有利于缓解车损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保证道路的通畅。

  据交管部门数据统计,目前,当事人及时撤离现场的比例不断升高,由2012年之前的31%上升到目前的72%,道路通行效率较以前有明显提高;同时,由于车损事故对道路通行造成的影响降低,我市交通拥堵报警数量逐年下降,由2011年的月均230余起下降到2014年的月均150余起。

  交警提醒:发生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车损事故后,当事各方协商共同前往理赔点处理,其中当事一方无故不到,且又不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将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