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宜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对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的适用范围、支持政策、惩戒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标准地”,即携带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出让的建设用地。
该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宜昌城区(含高新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和商服类用地的企业、法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对积极履行“标准地”出让协议的适用对象,市政府规定在奖补资金、人才引进、资质评定、出口退免税、评先评优、技能培训、专业化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强度的6%给予资金扶持,对工业类和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类项目根据税收贡献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对超额完成协议约定税收30%以上的适用对象,宜昌市政府规定在前5年根据税收贡献给予资金扶持后,第6年按照超额的贡献份额,按照超过30%以上和50%以上两个标准另外给予扶持。年缴税超过30%以上的,再次通过“标准地”出让方式拿地的,可以免缴“标准地”使用履约保证金。
如果适用对象没有履行“标准地”出让协议,将被采取包括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取违约金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措施。
另外,宜昌市政府每年对城区政府执行“标准地”出让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根据排名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将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