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8年8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1号)
湖北宜都锐普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21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你单位2018年7月份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宜都市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都市人民法院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作者: 编辑:Administrator)